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閩南師范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校名為閩南師范大學(國標代碼:10402),是福建省重點建設的省屬全日制本科一批招生院校、博士人才培養項目單位,國家公辦普通本科高校。學校辦學地址為: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縣前直街36號。
學校于2003年增列為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2007年被列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高校,2008年以優秀的成績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2009年獲教育碩士授予權,2012年被列為服務國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養項目單位。
第四條 學校普高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以及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宜。嚴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嚴格執行信息公開制度。
第六條 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項由校招生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八條 學校通過招生網(http://zsb.mnnu.edu.cn/)發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工作程序、咨詢服務、錄取結果以及重大投訴舉報查處情況。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錄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2016年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2016年化學(師范)專業、科學教育(師范)專業合并為化學類進行統一招生。
第十二條 凡報考英語類專業(含英語、商務英語、翻譯)的考生,必須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且成績合格。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統一組織外語口試,則不作要求。英語、商務英語、翻譯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英語或日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學校其他專業僅以英語作為公共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三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新生報到后,學校將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以弄虛作假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史、理工類各專業的錄取規則,除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特別規定外,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規則。即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投檔后,學校將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檔分從高到低進行排序,當投檔分相同時,按照考生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文科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科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數學、理綜、語文、外語。錄取按照考生投檔分排序依次進行,并根據考生專業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錄取專業或大類(以下簡稱專業)。當某一排序考生填報的所有志愿均無法滿足時,則順次安排下一投檔分排序考生的錄取專業。所有考生檢索完成后,根據未完成計劃數將尚未安排錄取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照投檔分排序依次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面向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其他對錄取規則有專門規定的省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免費師范生錄取規則根據福建省教育廳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認可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檔成績調配專業或計算綜合分。
第十七條 學校面向福建省藝術類本科招生錄取規則如下:
(一)學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為福建省相應專業省級統考成績。錄取時從文考總分(含固定照顧加分)和相應專業省級統考成績均達到相應的省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投檔考生中,根據各專業的預錄取排序規則進行排序,對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進行退檔,提交福建省考試院匹配、確認錄取結果。
(二)學校面向福建省的音樂學(師范類)、音樂學、美術學(師范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排序。
各專業綜合分折算辦法為:
1.編導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6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40%。
2.美術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3.音樂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70%。
(三)學校面向福建省招生的公共藝術專業考生按福建省藝術類相應專業省級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排序分相同時,按享受同等優先、再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以此確定每一個考生在其群體中的位次。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依次為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藝術類依次為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十八條 學校面向除福建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為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專業統考成績。錄取時從文考總分(含固定照顧加分)和相應專業省級統考成績均達到相應的省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投檔考生中,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十九條 體育類考生的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必須達到所在省份該科類本科控制線。
福建省體育類考生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綜合分相同時,按享受同等優先、再按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福建省體育類考生綜合分的計算方法為:體育類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體育成績×7.5×70%。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科體育類依次為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體育類依次為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其他省份若無特殊規定,原則上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省級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等。
第二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減、免、緩”交學費。
第二十二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入學前,憑錄取通知書向已開通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地區所在地金融機構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未辦理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困難學生入學后可向學校所在地金融機構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由貸出金融機構審批。另外,根據往屆學生做法,學生被錄取后,憑錄取通知書可向戶口所在地金融機構申請商業貸款。
第二十三條 學校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提供臨時補助。
第二十條四 學校設有“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校勤工助學專款,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校內外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五條 學費標準
專業 一般本科專業 | 收費標準 | 批文及文號 |
5040元/年 | 閩價[2000]費245號 、閩價費[2013]176號、漳師院[2013]89號 | |
重點學科專業 | 5460元/年 | |
軟件工程專業 | 9200元/年均(一、二年學費5040元/年,三、四年學費13360元/年) | |
藝術類本科專業 | 8640元/年 | |
廣播電視學(閩臺合作項目)、食品科學與工程(閩臺合作項目) | 在臺灣合作院校學習期間學費按合作高校的收費標準收取(約新臺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2萬多元),其余三年學費為15000元∕年 | 閩價[2011]費313號、閩價[2012]費405號、閩價費[2013] 309號 |
國際經濟與貿易(閩臺合作項目)、經濟學(閩臺合作項目)、人力資源管理(閩臺合作項目) | 15000元∕年(暫收) | 學費以物價管理部門最終核定標準執行 |
第二十六條 各類型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如下:
1、達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間):1200元/生?學年。(閩價[2006]費298號)
2、達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間):950元/生?學年。(閩價[2006]費298號、閩價費[2010]43號)
3、瑞京公寓A、B、C幢(6人間):1030元/生?學年。(閩價[2002]費83號)
4、瑞京公寓D幢(6人間):900元/生?學年。(閩價費[2010]43號)
5、新學生公寓一號樓(4人間):1200元/生?學年。(漳價審[2014]14號)
6、普通宿舍:500元/生?學年。(閩價[2007]費75號)
備注:以上住宿標準不含空調部分,安裝空調的學生公寓加收的標準為:200元/生?學年(2人間),100元/生?學年(4人間),70元/生?學年(6人間),50元/生?學年(8人及8人以上)(漳價審[2013]27號)。
第二十七條
以上各項收費標準如有變動,按物價部門新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關于學費、住宿費和代辦費的清退問題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執行。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五)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第二十八條 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以下簡稱閩臺合作項目)引入臺灣院校師資和課程。就讀廣播電視學(閩臺合作項目)、食品科學與工程(閩臺合作項目)專業的學生在臺灣合作院校學習一年,其余三年在閩南師范大學學習。就讀國際經濟與貿易(閩臺合作項目)、經濟學(閩臺合作項目)、人力資源管理(閩臺合作項目)專業的學生四年均在閩南師范大學學習。
第二十九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閩南師范大學學位授予規定的,由閩南師范大學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制訂的相應政策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閩南師范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縣前直街36號 郵編:363000
學校網址:http://www.mnn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0596-2529991, 0596-2597633
學校招生信息網址:http://zsb.mnnu.edu.cn/
學校招生咨詢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