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要求,為做好2016年我省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備案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定及備案工作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3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及核準備案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3〕6號)執行。相關工作的要求及具體時間調整為2016年。
二、各高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制定招生章程。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性質、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民辦高校要嚴格按照《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管理的通知》(粵教策〔2005〕20號)規定,制作和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各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加強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切實健全招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加強規范管理。要繼續完善招生章程,將涉及考試招生的相關事項,包括錄取原則、學費標準、高校招生計劃分配原則、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等內容,在招生章程中詳細列明并提前向社會公布,要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促使招生各環節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四、有關高校制訂的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藝術類專業、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模式和高職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有關內容應列入招生章程條目,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有關的補充材料可在“招生章程網上編制系統”上報送。
五、公辦普通高校學費待調整的,在招生章程“收費標準”一章中,學費標準注明“待定,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
六、請各高校于3月20?22日網上登錄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網上編制系統上傳本校招生章程。3月21?27日,省教育廳組織開展高校招生章程網上核查工作,并提出修改意見。3月29日前,各高校完成章程的修改。
請各高校于3月31日前打印網上核查通過的招生章程文本(含特殊類招生辦法),將招生章程文本作為附件,以學校報告的形式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可送至省教育考試院高招處1204房)。
請各高校于4月1日前將經備案的招生章程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經省教育廳在該平臺確認后,各高校方可向社會公布。
七、各高校要高度重視招生章程的修訂及備案工作,認真總結往年招生章程中存在的問題,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內容,真正將高校招生“陽光工程”落到實處。
廣東省教育廳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