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及福建省教育廳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簡介
第一條 學校全稱:福建江夏學院(國標代碼:13763)
第二條 學校地址: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
第三條 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四條 辦學層次:全日制本科
第五條 培養模式:
1.基準培養模式: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本科專業基本學制4年,最長修業年限不超過6年。
2.輔修專業和輔修學位培養模式:鼓勵學有余力的學生輔修其他專業部分課程。畢業時,在取得主專業畢業證書和主專業學科學士學位證書的同時,可申請輔修專業畢業證書和輔修專業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3.閩臺高校合作培養模式:經福建省教育廳批準,與臺灣地區高校聯合培養,引進臺方優質的教育資源。借鑒臺灣高校在理論教學、實驗教學、項目實訓等方面的優勢,聯合進行人才培養。
4.國際教育課程合作培養模式:經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和英國蘇格蘭學歷管理委員會批準,舉辦國際教育課程合作項目,引進國際化優質教育資源,采用中英文雙語授課,實行與國際教育接軌的辦學模式。
第六條 學歷學位證書種類:對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學校頒發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并按規定上報國家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本科畢業生符合福建江夏學院學位授予相關規定的,由福建江夏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開展招生考試工作的改革和科學研究。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保證招生錄取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23535016。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學費標準
第九條 學校2016年擬面向福建、山西、山東、內蒙古、遼寧、安徽、江西、河南、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甘肅、新疆、西藏、湖南、四川、寧夏等18個省(自治區)招生,最終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各省(自治區)考試院(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手冊。
第十條 學費標準
1.普通本科專業:4800元/學年;
2.重點學科本科專業:5200元/學年;
3.藝術類本科專業:8400元/學年;
4.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15000元/學年,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藝術類本科專業:18000元/學年;其他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新增項目和專業按審批的標準收費;
5.國際教育課程合作項目:28000元/學年;
6.以上收費標準分別按閩價費〔2012〕407號、閩價費〔2013〕186號、閩價費〔2014〕183號、閩價費〔2014〕258號、閩價費〔2015〕305號執行,如有調整按物價管理部門最新核定標準執行。涉及退費問題按閩價費〔2005〕435號文件處理。
第四章 考生要求
第十一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商務英語專業僅招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且高考的英語成績原則上不低于英語總分的60%。
第十四條 國際教育課程合作項目:福建省的考生英語單科成績按照福建省教育廳文件規定執行,其他省份考生英語單科成績按照各省(自治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招生專業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生源情況,按照各省(自治區)招生部門允許的調檔比例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
第十七條 學校采用“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數優先”,專業志愿采用“專業清”的模式錄取。“專業清”即專業志愿之間有先后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計劃錄取,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從未錄取的考生所填報的第二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以此類推直到專業計劃完成。在專業調配中,若出現同分考生,按單科成績排列順序: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
1.福建省
(1)考生文考總分(含固定照顧加分)和省美術專業類統考成績均達福建省規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文考分數線和專業統考資格線的基礎上,根據“一檔多投”的文件規定,按照綜合分高低進行排序預錄取。
(2)綜合分的計算辦法如下: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55%+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45%。
(3)綜合分相同的情況下,按文考成績(總分加固定照顧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排序;如文考成績相同情況下,按文考單科成績排列順序:文科藝術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順序排序;理科藝術類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順序排序。
2.其他省份
(1)藝術分數采用各省專業統考成績,并按照各省教育考試院(招生辦)的相關規定執行。
(2)個別省份對藝術類投檔分未作規定的,學校將按照福建省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原則排序錄取。
(3)藝術類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的各專業,專業志愿采用“專業清”的模式錄取。
第十九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錄取規則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的照顧政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獎、貸、助學金及勤工助學基本制度
1.學生在校期間,根據課業成績、綜合表現等可申請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學校各類獎學金;
2.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按上級文件精神,可在當地教育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3.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助學金、臨時補助、學費減、緩、免等多元化的資助體系,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提供《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可以申請資助。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對新生檔案材料進行復核和身體健康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網址:http://www.fjjxu.edu.cn。
通訊地址:福建省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溪源宮路2號;
郵編:350108;
招生咨詢電話及咨詢時間:0591-23535033、23531322(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招生網址:http://zsjy.fjjxu.edu.cn;
招生郵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凡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公布后如遇到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將依據相關政策適時調整,并另行公布。
福建江夏學院
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