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按照教育部關于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教育部直屬的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學校具有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文學、哲學、理學、工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的學位授予權,對達到國家高等學歷教育學業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畢業證書,對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學位標準的本科畢業生頒發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普通本科層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含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貧困地區國家專項和其他定向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保送生、優秀退役運動員免試入學、港澳臺僑聯合錄取、臺灣免試、澳門保送生以及外國留學生等招生。
第四條 學校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委、監察處、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由校長、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工作內容成立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優秀退役運動員免試入學、臺灣免試錄取和澳門保送生等招生專家評審委員會。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六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 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
6. 組織實施具體錄取工作,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7.核發錄取通知書;
8.協調組織對錄取新生的復查工作;
9. 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相應職責;
10. 配合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監察辦公室,招生監察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處,負責各類招生工作的全程監督和監察,依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中的爭議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委員會由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等組成,對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發揮咨詢建議和民主監督管理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區域協調發展、促進教育公平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區、市)高考報名人數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和學校專業設置以及近幾年招生計劃執行情況等,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信息為準。
第十條 經教育部審核,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部分招生計劃,以調節各省(區、市)生源不平衡情況。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由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按照集體議事、集體決策、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各省(區、市)生源報考情況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具體組織下進行。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
第十三條 學校在提檔及專業錄取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全國性政策性加分,總分值不超過20分。
第十四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級差”的方式確定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的級差均為1分。
考生第一專業志愿未滿足時,投檔成績減去1分級差生成當前等效基準分進入第二專業志愿檢索,以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根據考生當前等效基準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等效基準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以下情況優先錄取:①專業志愿順序②數學、英語(精品課)、語文單科成績。
第十五條 對江蘇省的相關規定
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A,對進檔考生按照第十四條確定專業;自主招生和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按照學校本年度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確定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和藝術類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按照學校本年度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確定專業。
第十六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的相關規定
按照招生計劃數100%提檔,對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清”的規則確定專業,即按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投檔成績排序錄取,若有退檔則順延錄取。
第十七條 錄取時,只有在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在相應批次控制線上從高分到低分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報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錄取時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語種要求
1.英語專業財經英語方向、翻譯專業財經翻譯方向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
2.日語專業財經日語方向只招收日語或英語語種的考生;
3.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和經濟學與公共政策優勢學科創新平臺的經濟學專業數理經濟與數理金融方向、金融學專業國際金融方向、金融學專業公司理財方向及財政學專業財政理論與政策方向等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采用英語授課,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 入校后不享受學校的轉專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往屆生和應屆生在錄取時同等對待。
第二十二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條 填報企業定向的考生須提前向定向單位了解定向就業政策及簽訂協議的要求和程序。錄取時須與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
第二十四條 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農村學生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優秀退役運動員免試入學等的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和學校本年度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及認定結果執行,貧困地區國家專項和其他定向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港澳臺僑聯合錄取、臺灣免試、澳門保送生和外國留學生的招生錄取辦法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入校后,學校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有學院南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兩個校區。
學院南路校區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39號,郵編:100081
沙河校區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郵編:102206
學校對兩校區實行統一管理。全部本科學生1-3年級在沙河校區學習;4年級部分專業學生在沙河校區學習,部分專業學生在學院南路校區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校學費標準為:經濟學、管理學和法學學科門類的專業及方向每學年5,000元;理學和工學學科門類的專業及方向每學年5,500元;外國語言文學類的專業及方向每學年6,000元;藝術類視覺傳達設計專業每學年10,000元,書法學專業每學年8,000元。經濟與貿易類(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每學年40,000元。
學校住宿費標準為每學年900元。
如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費標準,學校將按照調整后收費標準收取學費及住宿費。
第二十八條 招生咨詢方式
招生咨詢電話:010-62288332
E-mail:[email protected]
網址:zs.cufe.edu.cn
紀檢監察舉報電話:010-62289024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因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適用于省(區、市)內范圍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學校在當地執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學校在所在省(區、市)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內容為準。對于各種媒體平臺節選公布的學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學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中央財經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校長聲明:高考咨詢人員意見僅供參考,任何關于能否錄取的預測,都不屬于學校的錄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