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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財經大學2016年招生章程

發布于:2016-04-28 17:33: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上海財經大學。地址:上海市國定路777號。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經濟學創新平臺和“211 工程”重點建設學校,教育部、財政部、上海市政府“兩部一市”共建大學。

  第三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上海財經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上海財經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委員會統籌行使我校招收各類學歷、學位生的宣傳、考試、選拔和錄取的監督權力,并對招生工作提出咨詢建議。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領導與決策機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校長擔任組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辦公室、黨委校長辦公室、研究生院、本科生招生辦公室、學生處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六條 上海財經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上海財經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九條 上海財經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學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在各省(區、市)招生的批次、專業、人數及有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機構向社會公布。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條上海財經大學普通類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區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時填報。

  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高校專項計劃(農村學生單獨招生)、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工作按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當年招生簡章執行。國家專項計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少數民族預科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華僑及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1. 按各省級招辦提供的投檔成績(含省級招辦確認的全國性高考(精品課)加分項目)提檔。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 江蘇省考生(含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藝術團考生)學業水平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報考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招生計劃的考生也須達到該要求)。

  3. 上海財經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但根據教育部加分幅度不得大于20分的規定,對其加分值大于20分的,在錄取時一律認作20分。

  4. 專業(類)錄取時按照33111的級差錄取,即第二、三志愿的考生每檔減3分與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錄取,之后各個志愿均減1分與前一志愿的考生排序錄取。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遵循分數優先原則,按分數由高分到低分,結合考生專業志愿,擇優安排專業錄取。

  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5. 專業(類)錄取時按考生的高考總分(含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總分相同時按單科成績數學、外語(課程)、語文、綜合的成績排序。

  6. 商務英語(精品課)專業和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類)只招選考英語的考生;日語專業只招收選考日語的考生;報考上述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所在地省招辦統一組織的口試并達到80分(或B級)及以上。其它專業(類)選考語種無限制。

  7.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8.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9.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及我校按要求制訂的補充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學費: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15000元/年,非中外合作項目本科專業5000元/年。超過專業培養計劃的學分,按我校學分制實施辦法另行收取。

  住宿費:1200元/學年。

  第十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網站:zs.sufe.edu.cn,咨詢電話:021-65904372,傳真: 021-65903479。學校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1-65903870。

  第十五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上海財經大學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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