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流程
錄音筆求真相
2016年4月底,在驕陽貝兒東窯坊幼稚園上托班的3歲男孩壯壯(化名)說老師打他。為弄清真相,媽媽郭女士買了錄音筆裝在孩子兜內。
老師在娃頭上放鞋
郭女士聽錄音發現,6月20日,老師吳某把鞋放在孩子額頭上,還說了很多侮辱和恐嚇小孩的話。隨后郭女士向碑林區教育局進行了反映。
家長索賠8萬 園方說是敲詐
考慮到孩子受到了心理傷害,郭女士提出8萬元賠償,幼稚園不同意,雙方多次報警,未得到解決。2016年6月30日,園方表示,不能接受家長的“敲詐”,愿意走法律渠道。
不服一審判決 園方上訴
隨后,郭女士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63820元等。一審判決幼稚園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幼稚園不服,提出上訴。
2017年4月17日,西安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3齡童午休不睡覺,老師在娃頭上放鞋,還有一些辱罵孩子的語言和不當行為。2016年7月1日華商報A04版報道了此事,之后家長將幼兒園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進行了公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判決驕陽貝兒東窯坊幼稚園及3位老師向幼兒賠禮道歉,幼稚園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上訴
認為未對幼兒侵權
事發后,因與幼稚園無法達成一致,家長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在報紙上刊登致歉聲明,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63820元等。
碑林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東窯坊幼稚園教師有辱罵原告、午睡時讓原告額頭頂鞋等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判決被告幼稚園及吳某等三位老師當面向原告賠禮道歉,幼稚園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一審判決后,幼稚園方面提出上訴,認為并未對幼兒實施侵害其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行為,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同時認為碑林區法院對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受到“嚴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于法無據。
幼兒被辱罵傷害事實清楚
終審維持原判
西安中院審理認為,幼兒入托時年僅2歲半,托班老師未正確行使其作為老師耐心照顧、悉心引導的職責,采取辱罵、額頭頂鞋等不當行為來約束孩子的行為,給幼小的心靈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侵犯了其合法權利。該事實有錄音、視頻資料、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碑林區教育局的處理決定等充分證據材料證明,法院予以確認。
幼稚園提出老師的行為只是為了引導教育,不屬于侵害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法院認為,老師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確引導教育幼童的范圍,已實際侵犯了幼兒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雖然幼兒所受傷害沒有明確的診斷證明或鑒定結論予以確認,但受到的傷害是客觀事實,其所受傷害的嚴重性,正常自然人都能夠合理推斷,故不支持幼稚園的上訴請求。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拿到判決
孩子媽媽終于踏實了
“心里終于踏實了。”昨日,拿到終審判決的郭女士說,“放鞋”事件至今已近一年時間,中間還經歷了對方上訴,確實是一個艱難的過程,自己和家人也承受了很大的壓力,之所以堅持,就是為了給孩子要一個說法,要一個公道,也教育幼兒園能夠學會尊重孩子。她自己也是一名教師,教師首先要有師德,要尊重每一個學生,即使是幼兒,也有人格尊嚴,不能縱容某些機構或個人對未成年人進行傷害。
郭女士說,已4歲多的兒子目前在另一家幼兒園上學,和老師、同學們都相處得很好,還告訴媽媽說他喜歡上了幼兒園。 華商報記者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