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稱,未滿12歲嚴禁騎車,出了事情監護人擔責
26日中午,一名9歲男童偷騎了一輛共享單車,在逆行經過光華東街一個路口時,不慎將一名正常行走的八旬老太太撞倒。據圍觀市民介紹,李老太被撞后,雖然能起來行走,但要求男童聯系家長到場處理,而男童則堅決“說不”。
揚子晚報記者趕到現場,據目擊者姚先生稱,當時這位李老太太是正常行走,而那位9歲男童則騎著共享單車在路口失控,不慎將老太太撞倒了。事發后,一些路過市民圍了上來,男童嚇得傻了,不敢說出自己的父母姓名,而老太太被撞倒地,看起來有些嚇人,但隨后站立行走后并無大礙,不過現場有好心人提醒,畢竟八十多歲老人了,最好去醫院查查,免得有啥后遺癥。老人被說得也有些擔憂,萬一一覺醒來,腰腿胳膊哪里不利落了,找不到肇事人也不行啊。
接報趕來的交警二大隊民警到場后,建議老人去醫院查查,但老人稱暫時不需要去醫院,就是要孩子父母到場見證一下。不過這名9齡童堅持不肯說出自己父母的手機號,也說自己并沒有手機,至于如何騎上共享單車的,他就是不肯說出原因。在交警一再追問下,才了解到孩子是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父母在附近農貿市場賣菜,可能擔心父母知道自己闖了禍,所以不敢告訴父母。最后,老人留下了聯系方式,交警帶著騎車男童去找家長進一步處理此事。
南京市檢察院心理咨詢師施曉明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然而馬路上卻時常能看到騎共享單車的小學生,主要是因為共享單車注冊時,并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目前的軟件也無法識別騎行者是否有完全民事責任,一些已擁有智能手機的高年級學生自己就可以掃碼騎車,或者借來家長的手機就能騎車上路。與成年人相比,他們的安全意識明顯薄弱。
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的饒奮斌律師認為,絕大多數共享單車企業都在其“使用指南”或“責任條款”中聲明了使用規則,其中都提到,消費者的一切權利要以“規范使用”為前提。“用戶應為符合騎自行車上路的年齡(12周歲以上)及身體條件的健康人士”。有的使用規則中還寫明:“若您不具備前述與您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則您及您的監護人應依照法律規定承擔因此而導致的一切后果。” 那么這樣看來,不滿12歲的未成年人騎單車,其監護人需要擔責。(揚子晚報記者 范曉林)